GB 50263—200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7-01-24發布 2007-07-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565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9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3]102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參編單位,共同對《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97進行全面修訂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以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我國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的現狀,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在總結國內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參考了ISO和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國外相關標準,對GB 50263—97做了補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內容,補充了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刪除了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本規范的修訂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反復論證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經專家審查、有關部門定稿。
本規范共分8章和6個附錄,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材料及系統組件進場、安裝、調試、系統工程驗收、維護管理及附錄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強制性條文解釋,公安部負責具體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請各個單位在執行本規范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及時把意見和有關資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管理組(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110號,郵編:300381),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廣東勝捷消防企業集團
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術有限公司
四川威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隊
廣東衛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堅瑞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東靖飛 宋旭東 馬 恒 沈 紋 石守文
田 野 伍建許 汪映標 林凱前 陳雪峰
高振錫 岳大可 陸 曦 劉庭全
目 次
1.0.1 為統一氣體滅火系統(或簡稱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要求,保障氣體滅火系統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設置的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維護管理。
1.0.3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堅持過程控制、完善手段、強化驗收的原則。
1.0.4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及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5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氣體滅火系統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氣體為主要滅火介質的滅火系統。
2.0.2 惰性氣體滅火系統 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滅火劑為惰性氣體的氣體滅火系統。
2.0.3 鹵代烷滅火系統 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滅火劑為鹵代烷的氣體滅火系統。
2.0.4 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滅火劑在常溫下儲存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2.0.5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滅火劑在-18℃ ~-20℃低溫下儲存的二氧化碳滅火系統。
2.0.6 組合分配系統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滅火劑儲存裝置,保護兩個及以上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系統。
2.0.7 單元獨立系統 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滅火劑儲存裝置,保護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系統。
2.0.8 預制滅火系統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應用條件,將滅火劑儲存裝置和噴放組件等預先設計、組裝成套且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滅火系統。
2.0.9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 cabinet gas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氣體滅火劑瓶組、管路、噴嘴、信號反饋部件、檢漏部件、驅動部件、減壓部件、火災探測部件、控制器組成的能自動探測并實施滅火的柜式滅火裝置。
2.0.10 熱氣溶膠滅火裝置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使氣溶膠發生劑通過燃燒反應產生氣溶膠滅火劑的裝置。通常由引發器、氣溶膠發生劑和發生器、冷卻裝置(劑)、反饋元件、外殼及與之配套的火災探測裝置和控制裝置組成。
2.0.11 全淹沒滅火系統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s
在規定時間內,向防護區噴放設計規定用量的滅火劑,并使其均勻地充滿整個防護區的滅火系統。
2.0.12 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向保護對象以設計噴射率直接噴射滅火劑,并持續一定時間的滅火系統。
2.0.13 防護區 protected area
滿足全淹沒滅火系統要求的有限封閉空間。
2.0.14 保護對象 protected object
被局部應用滅火系統保護的目的物。
3.0.1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擔氣體滅火系統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
2 施工現場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工藝規程及實施方案、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按本規范表A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3.0.2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設計文件應齊全。
2 成套裝置與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系統組件,滅火劑輸送管道及管道連接件的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應符合規定。
3 系統中采用的不能復驗的產品,應具有生產廠出具的同批產品檢驗報告與合格證。
4 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應齊全。
5 給水供電供氣等條件滿足連續施工作業要求。
6 設計單位已向施工單位進行了技術交底。
7 系統組件與主要材料齊全,其品種、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
8 防護區、保護對象及滅火劑儲存容器間的設置條件與設計相符。
9 系統所需的預埋件及預留孔洞等工程建設條件符合設計要求。
3.0.3 氣體滅火系統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可按本規范表B執行。
3.0.4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 采用的材料及組件應進行進場檢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簽證;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涉及抽樣復驗時,應由監理工程師抽樣,送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機構復驗。
2 施工應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其設計變更通知單等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
3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4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認可,并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5 施工過程檢查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進行。
6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應按本規范附錄C的要求填寫。
7 安裝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進行調試,并應合格。
3.0.5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驗收一般規定:
1 系統工程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人員共同進行。
2 驗收檢測采用的計量器具應精度適宜,經法定機構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3 工程外觀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4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按本規范附錄C進行驗收記錄。
5 資料核查記錄和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按本規范附錄D的要求填寫。
6 系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系統工程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0.6 檢查、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結果應全部合格。
2 施工過程檢查結果應全部合格。
3 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應全部合格。
4 資料核查結果應全部合格。
5 工程質量驗收結果應全部合格。
3.0.7 系統工程驗收合格后,應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2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3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4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5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6 相關文件、記錄、資料清單等。
3.0.8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 返工或更換設備,并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返修處理改變了組件外形但能滿足相關標準規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經批準的處理技術方案和協議文件進行驗收。
3 經返工或更換系統組件、成套裝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時,嚴禁驗收。
3.0.9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氣體滅火系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氣體滅火系統應進行維護管理。
4.1.1 進場檢驗應按本規范表C-1填寫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4.1.2 進場檢驗抽樣檢查有1處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仍有1處不合格判定該批為不合格。
4.2.1 管材、管道連接件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出廠合格證與質量檢驗報告。
4.2.2 管材、管道連接件的外觀質量除應符合設計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鍍鋅層不得有脫落、破損等缺陷。
2 螺紋連接管道連接件不得有缺紋、斷紋等現象。
3 法蘭盤密封面不得有缺損、裂痕。
4 密封墊片應完好無劃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4.2.3 管材、管道連接件的規格尺寸、厚度及允許偏差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每一品種、規格產品按20 %計算。
檢查方法:用鋼尺和游標卡尺測量。
4.2.4 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劑、管材及管道連接件,應抽樣復驗,其復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1 設計有復驗要求的。
2 對質量有疑義的。
檢查數量:按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核查復驗報告。
4.3.1 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選擇閥、安全泄放裝置、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系統組件的外觀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組件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
2 組件外露非機械加工表面保護涂層完好。
3 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設有防護堵、蓋,且封閉良好,接口螺紋和法蘭密封面無損傷。
4 銘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確。
5 同一規格的滅火劑儲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過20 mm。
6 同一規格的驅動氣體儲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過1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或用尺測量。
4.3.2 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選擇閥、安全泄放裝置、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系統組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2 設計有復驗要求或對質量有疑義時,應抽樣復驗,復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按送檢需要量。
檢查方法:核查復驗報告。
4.3.3 滅火劑儲存容器內的充裝量、充裝壓力及充裝系數、裝量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充裝量、充裝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充裝系數或裝量系數應符合設計規范規定。
2 不同溫度下滅火劑的儲存壓力應按相應標準確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稱重、液位計或壓力計測量。
4.3.4 閥驅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磁驅動器的電源電壓應符合系統設計要求。通電檢查電磁鐵芯,其行程應能滿足系統啟動要求,且動作靈活,無卡阻現象。
2 氣動驅動裝置儲存容器內氣體壓力不應低于設計壓力,且不得超過設計壓力的5 %,氣體驅動管道上的單向閥應啟閉靈活,無卡阻現象。
3 機械驅動裝置應傳動靈活,無卡阻現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壓力計測量。
4.3.5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產品應進行檢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外觀、核查出廠合格證。
5.1.1 氣體滅火系統的安裝應按本規范表C-2填寫施工過程檢查記錄。防護區地板下、吊頂上或其他隱蔽區域內管網應按本規范表C-3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1.2 閥門、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5中有關的規定。
5.2.1 儲存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用尺測量。
5.2.2 滅火劑儲存裝置安裝后,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安全閥應通過專用的泄壓管接到室外。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3 儲存裝置上壓力計、液位計、稱重顯示裝置的安裝位置應便于人員觀察和操作。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4 儲存容器的支、框架應固定牢靠,并應做防腐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5 儲存容器宜涂紅色油漆,正面應標明設計規定的滅火劑名稱和儲存容器的編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6 安裝集流管前應檢查內腔,確保清潔。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7 集流管上的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8 連接儲存容器與集流管間的單向閥的流向指示箭頭應指向介質流動方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9 集流管應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應固定牢靠,并做防腐處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紅色油漆。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1 選擇閥操作手柄應安裝在操作面一側,當安裝高度超過1.7m時應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2 采用螺紋連接的選擇閥,其與管網連接處宜采用活接。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3 選擇閥的流向指示箭頭應指向介質流動方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4 選擇閥上應設置標明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或編號的永久性標志牌,并應便于觀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3.5 信號反饋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1 拉索式機械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應采用經內外防腐處理的鋼管防護。
2 拉索轉彎處應采用專用導向滑輪。
3 拉索末端拉手應設在專用的保護盒內。
4 拉索套管和保護盒應固定牢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2 安裝以重力式機械驅動裝置時,應保證重物在下落行程中無阻擋,其下落行程應保證驅動所需距離,且不得小于25 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尺測量。
5.4.3 電磁驅動裝置驅動器的電氣連接線應沿固定滅火劑儲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墻面固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4 氣動驅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驅動氣瓶的支、框架或箱體應固定牢靠,并做防腐處理。
2 驅動氣瓶上應有標明驅動介質名稱、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或編號的永久性標志,并應便于觀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4.5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豎直管道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3 水平管道應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間距不宜大于0.6 m。轉彎處應增設1個管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尺測量。
5.4.6 氣動驅動裝置的管道安裝后應做氣壓嚴密性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1節的規定執行。
5.5.1 滅火劑輸送管道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螺紋連接時,管材宜采用機械切割;螺紋不得有缺紋、斷紋等現象;螺紋連接的密封材料應均勻附著在管道的螺紋部分,擰緊螺紋時,不得將填料擠入管道內;安裝后的螺紋根部應有2~3條外露螺紋;連接后,應將連接處外部清理干凈并做防腐處理。
2 采用法蘭連接時,襯墊不得凸入管內,其外邊緣宜接近螺栓,不得放雙墊或偏墊。連接法蘭的螺栓,直徑和長度應符合標準,擰緊后,凸出螺母的長度不應大于螺桿直徑的1/2且保有不少于2條外露螺紋。
3 已防腐處理的無縫鋼管不宜采用焊接連接,與選擇閥等個別連接部位需采用法蘭焊接連接時,應對被焊接損壞的防腐層進行二次防腐處理。
檢查數量:外觀全數檢查,隱蔽處抽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5.2 管道穿過墻壁、樓板處應安裝套管。套管公稱直徑比管道公稱直徑至少應大2級,穿墻套管長度應與墻厚相等,穿樓板套管長度應高出地板50 mm。管道與套管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當管道穿越建筑物的變形縫時,應設置柔性管段。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尺測量。
5.5.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應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間距應符合表5.5.3的規定。
2 管道末端應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與末端噴嘴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0 mm。
3 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50 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應各安裝1個防晃支架,當穿過建筑物樓層時,每層應設1個防晃支架。當水平管道改變方向時,應增設防晃支架。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和用尺測量。
表5.5.3 支、吊架之間最大間距
DN (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65 |
80 |
100 |
150 |
最大間距(m) |
1.5 |
1.8 |
2.1 |
2.4 |
2.7 |
3.0 |
3.4 |
3.7 |
4.3 |
5.2 |
5.5.4 滅火劑輸送管道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強度試驗和氣壓嚴密性試驗, 并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1節的規定執行。
5.5.5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紅色油漆。
在吊頂內、活動地板下等隱蔽場所內的管道,可涂紅色油漆色環,色環寬度不應小于50 mm。每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色環寬度應一致,間距應均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6.1 噴嘴安裝時應按設計要求逐個核對其型號、規格及噴孔方向。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6.2 安裝在吊頂下的不帶裝飾罩的噴嘴,其連接管管端螺紋不應露出吊頂;安裝在吊頂下的帶裝飾罩的噴嘴,其裝飾罩應緊貼吊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7.1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及其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固定牢靠。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7.2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周圍空間環境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8.1 滅火控制裝置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防護區內火災探測器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8.2 設置在防護區處的手動、自動轉換開關應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 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8.3 手動啟動、停止按鈕應安裝在防護區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樓)面1.5 m;防護區的聲光報警裝置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8.4 氣體噴放指示燈宜安裝在防護區入口的正上方。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1.1 氣體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安裝完畢,并宜在相關的火災報警系統和開口自動關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聯動設備的調試完成后進行。
6.1.2 氣體滅火系統調試前應具備完整的技術資料,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和第5.1.2條的規定。
6.1.3 調試前應按本規范第4章和第5章的規定檢查系統組件和材料的型號、規格、數量以及系統安裝質量,并應及時處理所發現的問題。
6.1.4 進行調試試驗時,應采取可靠措施,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
6.1.5 調試項目應包括模擬啟動試驗、模擬噴氣試驗和模擬切換操作試驗,并應按本規范表C-4填寫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6.1.6 調試完成后應將系統各部件及聯動設備恢復正常狀態。
6.2.1 調試時,應對所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進行系統手動、自動模擬啟動試驗,并應合格。
6.2.2 調試時,應對所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按本規范第E.3節的規定進行模擬噴氣試驗,并應合格。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的模擬噴氣試驗宜各取1套分別按產品標準中有關“聯動試驗”的規定進行試驗。
6.2.3 設有滅火劑備用量且儲存容器連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統應按本規范第E.4節的規定進行模擬切換操作試驗,并應合格。
7.1.1 系統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系統驗收申請報告。
2 本規范第3.0.1條列出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3 本規范第3.0.2條列出的技術資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6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7.1.2 系統工程驗收應按本規范表D-1進行資料核查;并按本規范表D-2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驗收項目有1項為不合格時判定系統為不合格。
7.1.3 氣體滅火系統驗收合格后,應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7.1.4 驗收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移交本規范第3.0.7條列出的資料。
7.2.1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位置、用途、劃分、幾何尺寸、開口、通風、環境溫度、可燃物的種類、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自行關閉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2.2 防護區下列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1 防護區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
2 防護區內和入口處的聲光報警裝置、氣體噴放指示燈、入口處的安全標志。
3 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和地下防護區的排氣裝置。
4 門窗設有密封條的防護區的泄壓裝置。
5 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2.3 儲存裝置間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裝置、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及地下儲存裝置間機械排風裝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功能檢查。
7.2.4 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及聯動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功能檢查。
7.3.1 滅火劑儲存容器的數量、型號和規格,位置與固定方式,油漆和標志,以及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2 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充裝量和儲存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稱重檢查按儲存容器全數(不足5個的按5個計)的20 %檢查;儲存壓力檢查按儲存容器全數檢查;低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按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稱重、液位計或壓力計測量。
7.3.3 集流管的材料、規格、連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壓裝置的泄壓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4 選擇閥及信號反饋裝置的數量、型號、規格、位置、標志及其安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3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5 閥驅動裝置的數量、型號、規格和標志,安裝位置,氣動驅動裝置中驅動氣瓶的介質名稱和充裝壓力,以及氣動驅動裝置管道的規格、布置和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4節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6 驅動氣瓶和選擇閥的機械應急手動操作處,均應有標明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名稱的永久標志。
驅動氣瓶的機械應急操作裝置均應設安全銷并加鉛封,現場手動啟動按鈕應有防護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7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布置與連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間距、穿過建筑構件及其變形縫的處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號規格以及防腐處理和涂刷油漆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5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8 噴嘴的數量、型號、規格、安裝位置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6節的有關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4.1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模擬啟動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總數(不足5個按5個計)的20 %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執行。
7.4.2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進行模擬噴氣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組合分配系統應不少于1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應各取1套。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3節或按產品標準中有關“聯動試驗”的規定執行。
7.4.3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對設有滅火劑備用量的系統進行模擬切換操作試驗,并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按本規范第E.4節的規定執行。
7.4.4 系統功能驗收時,應對主、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并合格。
檢查方法:將系統切換到備用電源,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執行。
8.0.1 氣體滅火系統投入使用時,應具備下列文件,并應有電子備份檔案,永久儲存:
1 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2 系統工作流程圖和操作規程。
3 系統維護檢查記錄表。
4 值班員守則和運行日志。
8.0.2 氣體滅火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
8.0.3 應按檢查類別規定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檢查,并按本規范表F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8.0.4 與氣體滅火系統配套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維護管理應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16執行。
8.0.5 每日應對低壓二氧化碳儲存裝置的運行情況、儲存裝置間的設備狀態進行檢查并記錄。
8.0.6 每月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的液位計檢查,滅火劑損失10 %時應及時補充。
2 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七氟丙烷管網滅火系統及IG541滅火系統等系統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全部系統組件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涂層應完好,銘牌和保護對象標志牌應清晰,手動操作裝置的防護罩、鉛封和安全標志應完整。
2) 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儲存容器內的壓力,不得小于設計儲存壓力的90 %。
3 預制滅火系統的設備狀態和運行狀況應正常。
8.0.7 每季度應對氣體滅火系統進行1次全面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物的種類、分布情況,防護區的開口情況,應符合設計規定。
2 儲存裝置間的設備、滅火劑輸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應無松動。
3 連接管應無變形、裂紋及老化。必要時,送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或更換。
4 各噴嘴孔口應無堵塞。
5 對高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逐個進行稱重檢查,滅火劑凈重不得小于設計儲存量的90 %。
6 滅火劑輸送管道有損傷與堵塞現象時,應按本規范第E.1節的規定進行嚴密性試驗和吹掃。
8.0.8 每年應按本規范第E.2節的規定,對每個防護區進行1次模擬啟動試驗,并應按本規范第7.4.2條規定進行1次模擬噴氣試驗。
8.0.9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維護管理應按國家現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鋼瓶的維護管理應按國家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滅火劑輸送管道耐壓試驗周期應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規定執行。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A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表A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
|
施工許可證 |
|
|||
建設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
|||
設計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
|||
監理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
|||
施工單位 |
|
項目負責人 |
|
|||
序號 |
項 目 |
內 容 |
||||
1 |
現場質量管理制度 |
|
||||
2 |
質量責任制 |
|
||||
3 |
主要專業工種人員操作上崗證書 |
|
||||
4 |
施工圖審查情況 |
|
||||
5 |
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審批 |
|
||||
6 |
施工技術標準 |
|
||||
7 |
工程質量檢驗制度 |
|
||||
8 |
現場材料、設備管理 |
|
||||
9 |
其他 |
|
||||
10 |
|
|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氣體滅火系統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可按表B劃分。
表B 氣體滅火系統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
分部工程 |
子分部工程 |
分項工程 |
系統工程 |
進場檢驗 |
材料進場檢驗 |
系統組件進場檢驗 |
||
系統安裝 |
滅火劑儲存裝置的安裝 |
|
選擇閥及信號反饋裝置的安裝 |
||
閥驅動裝置的安裝 |
||
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安裝 |
||
噴嘴的安裝 |
||
預制滅火系統的安裝 |
||
控制組件的安裝 |
||
系統調試 |
模擬啟動試驗 |
|
模擬噴氣試驗 |
||
模擬切換操作試驗 |
||
系統驗收 |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與儲存裝置間驗收 |
|
設備和滅火劑輸送管道驗收 |
||
系統功能驗收 |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質量檢查員按表C-1~表C-4填寫,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表C-1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
|
||||||
施工單位 |
|
監理單位 |
|
||||
施工執行規范名稱及編號 |
|
子分部工程名稱 |
進場檢驗 |
||||
分項工程名稱 |
質量規定《規范》章節條款 |
施工單位檢查記錄 |
監理單位檢查記錄 |
||||
管材、管道連接件 |
4.2.1 |
|
|
||||
4.2.2 |
|
|
|||||
4.2.3 |
|
|
|||||
4.2.4 |
|
|
|||||
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選擇閥、安全泄放裝置、閥驅動裝置、單向閥、連接管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減壓裝置等系統組件 |
4.3.1 |
|
|
||||
4.3.2 |
|
|
|||||
4.3.4 |
|
|
|||||
滅火劑儲存容器內的充裝量與充裝壓力 |
4.3.3 |
|
|
||||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 |
4.3.5 |
|
|
||||
|
|
|
|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
注: 施工過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則應作為附件一并歸檔 |
|||||||
表C-2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
|
|||||||
施工單位 |
|
監理單位 |
|
|||||
施工執行規范名稱及編號 |
|
子分部工程名稱 |
系統安裝 |
|||||
分項工程名稱 |
質量規定《規范》章節條款 |
施工單位檢查記錄 |
監理單位檢查記錄 |
|||||
滅火劑 儲存裝置 |
5.2.1 |
|
|
|||||
5.2.2 |
|
|
||||||
5.2.3 |
|
|
||||||
5.2.4 |
|
|
||||||
5.2.5 |
|
|
||||||
5.2.6 |
|
|
||||||
5.2.7 |
|
|
||||||
5.2.8 |
|
|
||||||
5.2.9 |
|
|
||||||
5.2.10 |
|
|
||||||
選擇閥及 信號反饋裝置 |
5.3.1 |
|
|
|||||
5.3.2 |
|
|
||||||
5.3.3 |
|
|
||||||
5.3.4 |
|
|
||||||
5.3.5 |
|
|
||||||
閥驅動裝置 |
5.4.1 |
|
|
|||||
5.4.2 |
|
|
||||||
5.4.3 |
|
|
||||||
5.4.4 |
|
|
||||||
5.4.5 |
|
|
||||||
5.4.6 |
|
|
||||||
滅火劑 輸送管道 |
5.5.1 |
|
|
|||||
5.5.2 |
|
|
||||||
5.5.3 |
|
|
||||||
5.5.4 |
|
|
||||||
5.5.5 |
|
|
||||||
噴 嘴 |
5.6.1 |
|
|
|||||
5.6.2 |
|
|
||||||
預制滅火系統 |
5.7.1 |
|
|
|||||
5.7.2 |
|
|
||||||
控制組件 |
5.8.1 |
|
|
|||||
5.8.2 |
|
|
||||||
5.8.3 |
|
|
||||||
5.8.4 |
|
|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
注: 施工過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則應作為附件一并歸檔 |
||||||||
表C-3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
|
建設單位 |
|
||
設計單位 |
|
施工單位 |
|
||
防護區/保護對象名稱 |
|
隱蔽區域 |
|
||
驗收項目 |
驗收結果 |
||||
管道、管道連接件品種、規格、尺寸及偏差、性能和質量 |
|
||||
管道的安裝質量和涂漆 |
|
||||
支、吊架型號、數量和安裝質量 |
|
||||
噴嘴的型號、規格、數量和安裝質量 |
|
||||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
|
||||
驗收結論: |
|||||
驗
收
單
位 |
設計單位:(公章) |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施工單位:(公章) |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監理單位:(公章) |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
表C-4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
|
|||||||
施工單位 |
|
監理單位 |
|
|||||
施工執行規范名稱及編號 |
|
子分部工程名稱 |
系統調試 |
|||||
分項工程名稱 |
質量規定《規范》章節條款 |
施工單位檢查記錄 |
監理單位檢查記錄 |
|||||
模擬 啟動試驗 |
6.2.1 |
|
|
|||||
模擬 噴氣試驗 |
6.2.2 |
|
|
|||||
備用滅火劑儲存容器模擬切換操作試驗 |
6.2.3 |
|
|
|||||
調試人員:(簽字) |
年 月 日 |
|||||||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
注: 施工過程若用到其他表格,則應作為附件一并歸檔 |
||||||||
氣體滅火系統驗收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并按表D-1、表D-2記錄。
表D-1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工程名稱 |
|
施工單位 |
|
|||||
序號 |
資料名稱 |
資料數量 |
核查結果 |
核查人 |
||||
1 |
經批準的施工圖、設計說明書及設計變更通知書 |
|
|
|
||||
竣工圖等其他文件 |
|
|
|
|||||
2 |
成套裝置與滅火劑儲存容器及容器閥、單向閥、連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裝置、選擇閥、閥驅動裝置、噴嘴、信號反饋裝置、檢漏裝置、減壓裝置等系統組件,滅火劑輸送管道及管道連接件的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證明文件 |
|
|
|
||||
系統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
|
|
|
|||||
3 |
施工過程檢查記錄,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
|
|
|
||||
核查結論:
|
||||||||
驗
收
單
位 |
設計單位 |
施工單位 |
監理單位 |
建設單位 |
||||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公章)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表D-2 氣體滅火系統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工程名稱 |
|
||||||||||
施工單位 |
|
監理單位 |
|
||||||||
施工執行規范名稱及編號 |
|
子分部工程名稱 |
系統驗收 |
||||||||
分項工程名稱 |
質量規定《規范》章節條款 |
驗收內容記錄 |
驗收評定結果 |
||||||||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與儲存裝置間驗收 |
7.2.1 |
|
|
||||||||
7.2.2 |
|
|
|||||||||
7.2.3 |
|
|
|||||||||
7.2.4 |
|
|
|||||||||
設備和滅火劑輸送管道驗收 |
7.3.1 |
|
|
||||||||
7.3.2 |
|
|
|||||||||
7.3.3 |
|
|
|||||||||
7.3.4 |
|
|
|||||||||
7.3.5 |
|
|
|||||||||
7.3.6 |
|
|
|||||||||
7.3.7 |
|
|
|||||||||
7.3.8 |
|
|
|||||||||
系統功能驗收 |
7.4.1 |
|
|
||||||||
7.4.2 |
|
|
|||||||||
7.4.3 |
|
|
|||||||||
7.4.4 |
|
|
|||||||||
驗收結論:
|
|||||||||||
驗
收
單
位 |
設計單位 |
施工單位 |
監理單位 |
建設單位 |
|||||||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公章)
監理工程師:(簽章)
年 月 日 |
(公章)
項目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E.1.1 水壓強度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15.0 MPa;對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取4.0 MPa。
2 對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應取13.0 MPa。
3 對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應取1.5倍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系統最大工作壓力可按表E取值。
E.1.2 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以不大于0.5 MPa/s的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 min,檢查管道各處無滲漏,無變形為合格。
E.1.3 當水壓強度試驗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氣壓強度試驗代替。氣壓強度試驗壓力取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取80 %水壓強度試驗壓力,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取10.5 MPa,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取1.15倍最大工作壓力。
E.1.4 氣壓強度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試驗前,必須用加壓介質進行預試驗,試驗壓力宜為0.2 MPa。
試驗時,應逐步緩慢增加壓力,當壓力升至試驗壓力的50 %時,如未發現異狀或泄漏,繼續按試驗壓力的10 %逐級升壓,每級穩壓3 min,直至試驗壓力。保壓檢查管道各處無變形,無泄漏為合格。
E.1.5 滅火劑輸送管道經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經氣壓強度試驗合格且在試驗后未拆卸過的管道可不進行氣密性試驗。
E.1.6 滅火劑輸送管道在水壓強度試驗合格后,或氣密性試驗前,應進行吹掃。吹掃管道可采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吹掃時,管道末端的氣體流速不應小于20 m/s,采用白布檢查,直至無鐵銹、塵土、水漬及其他異物出現。
E.1.7 氣密性試驗壓力應按下列規定取值:
1 對滅火劑輸送管道,應取水壓強度試驗壓力的2/3。
2 對氣動管道,應取驅動氣體儲存壓力。
E.1.8 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以不大于0.5 MPa/s的升壓速率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關斷試驗氣源3 min內壓力降不超過試驗壓力的10 %為合格。
E.1.9 氣壓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壓介質可采用空氣或氮氣。氣動管道試驗時應采取防止誤噴射的措施。
表E 系統儲存壓力、最大工作壓力
系統類別 |
最大充裝密度 (kg/m3) |
儲存壓力 (MPa) |
最大工作壓力(MPa) (50 ℃時) |
混合氣體(IG-541) 滅火系統 |
- |
15.0 |
17.2 |
- |
20.0 |
23.2 |
|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 |
1125 |
2.50 |
3.93 |
4.20 |
5.80 |
||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
1150 |
2.5 |
4.2 |
1120 |
4.2 |
6.7 |
|
1000 |
5.6 |
7.2 |
E.2.1 手動模擬啟動試驗可按下述方法進行:
按下手動啟動按鈕,觀察相關動作信號及聯動設備動作是否正常(如發出聲、光報警,啟動輸出端的負載響應,關閉通風空調、防火閥等)。
人工使壓力信號反饋裝置動作,觀察相關防護區門外的氣體噴放指示燈是否正常。
E.2.2 自動模擬啟動試驗可按下述方法進行:
1 將滅火控制器的啟動輸出端與滅火系統相應防護區驅動裝置連接。驅動裝置應與閥門的動作機構脫離。也可以用1個啟動電壓、電流與驅動裝置的啟動電壓、電流相同的負載代替。
2 人工模擬火警使防護區內任意1個火災探測器動作,觀察單一火警信號輸出后,相關報警設備動作是否正常(如警鈴、蜂鳴器發出報警聲等)。
3 人工模擬火警使該防護區內另一個火災探測器動作,觀察復合火警信號輸出后,相關動作信號及聯動設備動作是否正常(如發出聲、光報警,啟動輸出端的負載響應,關閉通風空調、防火閥等)。
E.2.3 模擬啟動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延遲時間與設定時間相符,響應時間滿足要求;
2 有關聲、光報警信號正確;
3 聯動設備動作正確;
4 驅動裝置動作可靠。
E.3.1 模擬噴氣試驗的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及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采用其充裝的滅火劑進行模擬噴氣試驗。試驗采用的儲存容器數應為選定試驗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設計用量所需容器總數的5 %,且不得少于1個。
2 低壓二氧化碳應采用二氧化碳滅火劑進行模擬噴氣試驗。試驗應選定輸送管道最長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進行,噴放量應不小于設計用量的10 %。
3 鹵代烷滅火系統模擬噴氣試驗不應采用鹵代烷滅火劑,宜采用氮氣進行。氮氣或壓縮空氣儲存容器與被試驗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用的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結構、型號、規格應相同,連接與控制方式應一致,氮氣或壓縮空氣的充裝壓力按設計要求執行。氮氣或壓縮空氣儲存容器數不應少于滅火劑儲存容器數的20 %,且不得少于一個。
4 模擬噴氣試驗宜采用自動啟動方式。
E.3.2 模擬噴氣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延遲時間與設定時間相符,響應時間滿足要求。
2 有關聲、光報警信號正確。
3 有關控制閥門工作正常。
4 信號反饋裝置動作后,氣體防護區門外的氣體噴放指示燈應工作正常。
5 儲存容器間內的設備和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劑輸送管道無明顯晃動和機械性損壞。
6 試驗氣體能噴入被試防護區內或保護對象上,且應能從每個噴嘴噴出。
E.4.1 按使用說明書的操作方法,將系統使用狀態從主用量滅火劑儲存容器切換為備用量滅火劑儲存容器的使用狀態。
E.4.2 按本規范第E.3.1條的方法進行模擬噴氣試驗。
E.4.3 試驗結果應符合本規范第E.3.2條的規定。
氣體滅火系統維護檢查記錄應由檢查人員按表F填寫。
表F 氣體滅火系統維護檢查記錄
使用單位 |
|
||||
防護區/保護對象 |
|
||||
維護檢查執行的規范名稱及編號 |
|
||||
檢查類別(日檢、季檢、年檢) |
|
||||
檢查日期 |
檢查項目 |
檢查情況 |
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 |
檢查人員簽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注 |
|
||||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3-200×
條 文 說 明
目 次
3.0.1 新增條文。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實施“市場準入制度”,故規定了從事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和質量管理應具備的標準、規章制度。
3.0.2 原第2.1.1條、第2.1.2條的進一步完善,增加了新內容。本條符合《消防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精神,多年實踐證明可行。
其中,成套裝置指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及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不能復驗的產品指安全膜片等。
給水、供電、供氣條件是施工作業的起碼條件;技術交底是保證正確施工的關鍵;系統組件和材料是系統的組成;防護區等設置條件是設計的依據;基建條件還包括基礎、泄壓孔、防護區嚴密性,等等。
3.0.4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其中施工過程檢查包括材料及系統組件進場檢驗、包括隱蔽工程驗收在內的設備安裝各工序檢查、系統調試試驗,特別強調了工序檢查和工種交接認可。最后指出檢查組織和記錄格式。這些要求是保證工程質量所必需的。
3.0.5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系統工程驗收的程序、組織及合格評定,驗收檢測采用計量器具要求,以及驗收合格后應做的工作。
3.0.6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質量合格性標準,其中包括施工過程各工序質量、質量控制資料、工程質量、系統工程驗收,這些涵蓋了施工全過程。為了更好地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精神,本條統一了記錄格式。
3.0.7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系統工程驗收合格后應提供的文件、資料,這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建立工程檔案所必需的。為日后查對提供方便。
3.0.8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氣體滅火系統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辦法,這是施工過程中會遇到的問題。其中返工針對工序工藝,更換系統組件、成套裝置針對系統組成硬件,從這兩方面著手能把問題解決、通過驗收;否則不予驗收,以保證工程質量。
4.1.1 新增條文。此條明確規定了氣體滅火系統安裝施工過程中需要填寫的施工質量檢查記錄,以便建立統一格式的完整檔案。
4.1.2 新增條文。加倍抽樣是產品抽樣的例行做法。
4.2.1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材料進入市場時應具備的質量有效證明文件,滅火劑輸送管道應提供相應規格的質量合格證、力學性能及材質檢驗報告。管道連接件則應提供相應制造單位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其中應包括水壓強度試驗、氣壓嚴密性試驗等內容。
4.2.2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材料進場時的外觀質量檢查要求,氣體滅火系統噴放時,管道及管道連接件承受的壓力較高,這些要求是保證管網的耐壓強度、嚴密性能和耐腐蝕性能所必需的。
4.2.3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材料進場時的驗收檢測要求。條文中給出了檢測時的抽查數量,使條文具有可操作性,且通過實踐證明能達到檢測的需要和目的。
4.2.4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材料需要復檢的具體情況,并給出處理辦法。具體檢測內容視設計要求和質疑點而定。
4.3.1 原第2.2.1條的進一步完善。本條規定了系統組件進場時的外觀質量檢查要求及方法。
銘牌及其內容是由生產廠封貼標注的,它真實地反映了產品的規格、型號、生產日期、主要物理參數等,是施工單位和消防監督機構進行核查、用戶進行日常維護檢查的依據,應清晰明白。
對規格相同的滅火劑儲存容器和驅動氣體儲存容器的高度偏差規定。除考慮到安裝美觀外,更重要的是選用高度一致的容器可以減小容器容積和滅火劑充裝率的誤差。
4.3.2 新增條文。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系統組件進場時應核查其產品的出廠合格證和由相應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機構——目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鑒于目前施工單位很少做試驗檢驗,現場做組件水壓試驗確實也有一定困難,這里不要求試驗檢驗,只要求核查書面證明。本條第2款是第一款的補充。
4.3.3 原第2.2.2條的進一步完善。本條規定了對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充裝量、充裝壓力、充裝系數或裝量系數的要求。氣體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壓力是通過管道流體計算后確定的。這兩者的變化將直接影響到管道的計算結果,如噴嘴的孔徑和管道的管徑。通常充裝壓力和充裝量小于設計值則會影響滅火效果,會降低噴嘴入口的工作壓力,延長噴射時間;反之,也會因擴容壓力損失太快,影響噴射強度和時間。另外,滅火劑充裝壓力、充裝系數或裝量系數還涉及安全問題。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統儲存壓力隨溫度變化參考值見表1。二氧化碳滅火劑的泄漏從儲存壓力上反映不出來,故沒在表中給出。高壓二氧化碳系統可借助稱重檢查泄漏,低壓二氧化碳系統可借助液位計或稱重檢查泄漏。
表1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統儲存壓力隨溫度變化參考值
儲存溫度(℃)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
儲存壓力 (MPa) |
IG 541 |
15.0 |
13.5 |
14.3 |
15.0 |
15.7 |
16.5 |
17.2 |
七氟 丙烷② |
2.5 |
1.88 |
1.93 |
2.16 |
2.45 |
3.02 |
4.2 |
|
4.2 |
3.74 |
3.86 |
4.30 |
4.93 |
5.94 |
6.7 |
||
5.6 |
4.73 |
4.81 |
5.33 |
6.04 |
7.06 |
8.25 |
||
注:1 計算值。 2 實測值,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提供。 3 七氟丙烷的充裝系數:2.5 MPa——1150 kg/m3,4.2 MPa——1120 kg/m3, 5.6 MPa——1040 kg/m3 。 |
4.3.4 原第2.2.4條。本條規定了對閥驅動裝置的要求,根據設計規范,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容器閥可通過氣動型驅動裝置、電磁型驅動裝置和機械型驅動裝置控制。
鑒于引爆型驅動裝置以火藥作驅動力,其瞬間壓力大,不易計算,易發生事故,固定式滅火系統用得不多,故本規范不予考慮。
4.3.5 新增條文。目前的產品標準有《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及部件》GB 19572、《柜式氣體滅火裝置》GB 16670、《氣溶膠滅火系統·第1部分:熱氣溶膠滅火裝置》GA 499.1等。外觀質量可參照本規范第4.3.1條進行檢查。
5.1.1 新增條文。施工過程中的各種檢查記錄,特別是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記錄,是保證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是工程質量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條明確規定了氣體滅火系統安裝施工過程中需要填寫的施工質量檢查記錄。
5.1.2 原第3.1.3條的修改。刪除集流管制作,因其是組件,不能現場制作,連帶也刪除了原第3.3.2條和原第3.3.3條。刪除了高壓軟管安裝、支架制作、管道吹掃和試驗,因本規范對此有規定。對GB 50235的引用包括不同材料的加工方法、切口質量、墊片質量、涂漆工藝,等等。
5.2.2 新增條文。氣體滅火系統由于儲存高壓氣體,特別是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等,為人員安全,故作此規定。
5.2.3 原第3.2.3條的進一步完善。此條規定是為了方便滅火系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5.2.4 原第3.2.4條。儲存容器在釋放時會受到高速流體的沖擊而發生振動、搖晃等,因此,在安裝時應將儲存容器固定牢靠。
5.2.5 原第3.2.5條。儲存容器的表面涂層習慣為紅色。此條規定為檢查、復位、維護記錄提供方便。
5.2.6 原第3.3.4條。保持內腔清潔是為防止異物進入管網堵塞噴嘴。
5.2.7 原第3.3.7條。防止泄壓時氣流沖向操作人員或現場工作人員,保證操作人員或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
5.2.9 原第3.3.5條。集流管在滅火劑噴放時也會發生沖擊、振動、搖晃等,因此,在安裝時應將集流管固定牢靠。
5.2.10 原第3.3.6條。氣體滅火系統管道的表面涂層習慣性為紅色。
5.3.1 原第3.4.1條。氣體滅火系統的選擇閥都帶有機械應急操作手柄。將操作手柄安裝在操作面一側,且安裝高度不超過1.7m,是為了保證在系統采用機械應急操作啟動時,方便快捷。
5.3.2 原第3.4.2條。本條規定是為了方便選擇閥的安裝以及以后的維護檢修。
5.3.4 原第3.4.3條。每個選擇閥對應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滅火操作時,將打開發生火災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對應的選擇閥實施滅火,為防止機械應急操作時誤操作,故作此規定。
5.4.1 原第3.5.2條。拉索式機械驅動裝置是通過拉索控制滅火劑釋放的遠程手動裝置。拉索式機械驅動裝置通常安裝在防護區外,一般是在防護區門口,與電氣啟動/停止按鈕設于同一處。此條規定是為了提高滅火系統的可靠性,防止誤動作。
5.4.2 原第3.5.3條。本條規定與產品標準《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A 400--2002第5.11.4.2條要求相同,以保證其動作的可靠性。
5.4.3 原第3.5.1條。本條的要求可使布線整齊美觀,不易損壞。
5.4.4 原第3.5.4條。驅動氣瓶在釋放時會受到高速氣流的沖擊而發生振動、搖晃等,因此,在安裝時應將驅動氣瓶固定牢靠。
通常每個驅動氣瓶對應啟動一個防護區的選擇閥及容器閥,正確、清晰的標志可避免操作人員誤操作。
5.4.6 原第3.5.6條。通常氣動驅動裝置的出口與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容器閥及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選擇閥直接相連,若有泄漏,驅動氣體的壓力有可能低于打開選擇閥和容器閥的所需的壓力,導致打不開選擇閥和容器閥。故需要在安裝后做氣壓嚴密性試驗。
5.5.1 原第3.6.1條的擴充。本條要求依據征求意見結果并參照《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2002第3.3.15條制定。在工程實際中,經常需要在現場進行焊接,特別是帶法蘭的彎頭,如不對其進行防腐處理,則以后焊接處將最先被腐蝕,故本條要求安裝前應對焊接部位進行防腐處理。
5.5.2 原第3.6.2條的進一步完善。氣體滅火系統的管道直接與墻壁或樓板接觸,容易發生腐蝕,影響氣體滅火系統的安全,同時也不便于維修。故本條要求管道穿過墻壁、樓板處應安裝套管。本條參照《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35--97第6.3.19條制定。并依據征求意見結果取套管公稱直徑比管道公稱直徑至少應大2級。
5.5.3 原第3.6.3條的修改。表5.5.3參照英國標準《室內滅火裝置和設備·pt4·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規范》BS 5306·pt4:1986第41.3條制定。由于氣體滅火系統在噴放時有沖擊、振動和搖晃,加上自身的重量較大,故管道應該用支吊架進行固定。
5.5.4 原第3.7.1條。對試驗方法第E.1節說明如下:
第E.1.1條,第1款依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93(1999年版)第5.3.1條;第2款依據水壓強度試驗壓力取氣壓強度試驗壓力的1.25倍得出;第3款依據產品標準《氣體滅火系統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A 400--2002第5.15.3條。
第E.1.2條依據GA 400--2002第6.2條。
第E.1.3條,用氣壓強度試驗代替水壓強度試驗依據原規范GB 50263--97第3.7.3條。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試驗壓力取值依據原規范GB 50263--97第3.7.3條;IG 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氣壓試驗壓力取值依據目前對儲存壓力為15 MPa的系統取10.5 MPa的實踐;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和七氟丙烷滅火系統氣壓強度試驗壓力取值系數依據GB 50235--97第7.5.4條。
第E.1.4條依據GB 50235--97第7.5.4條和原規范GB 50263--97第3.7.4條。
第E.1.5條依據GB 50235--97第7.5.5條。
第E.1.6條依據原規范GB 50263--97第3.7.6條。
第E.1.7條,第1款依據原規范GB 50263--97第3.7.5條;第2款依據原規范GB 50263--97第3.5.6條。
第E.1.8條依據GA 400--2002第6.3條和原規范GB 50263--97第3.7.5條。
第E.1.9條依據原規范GB 50263--97第3.7.3條、第3.7.5條和GA 400--2002第6.3條。
氣壓強度試驗或氣密性試驗時,選擇閥上、下游可同時試驗,從而可查出選擇閥連接處泄漏問題。
5.5.5 原第3.7.7條的進一步完善,依據征求意見結果增加色環規定。氣體滅火系統管道的表面涂層習慣性為紅色,以區別于其他管道。
5.6.1 原第3.8.2條。噴嘴是氣體滅火系統中控制滅火劑流速并保證滅火劑均勻分布的重要部件,由于噴頭的結構形式相似,規格較多,安裝時應核對清楚。
5.7.1 新增條文。預制滅火系統在噴放時,要產生沖擊和震動,所以應將其固定牢靠;另外,為為防止這些滅火裝置被任意移動也應固定牢靠。
5.7.2 新增條文。滿足設備周圍空間環境要求是保證系統性能和可靠滅火的條件,同時也方便維護工作。
5.8.2 ~ 5.8.4 新增條文。由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16--92對手動與自動轉換開關,手動啟動與停止按鈕、防護區的聲光報警裝置、氣體噴放指示燈等安裝技術要求未做出規定,為便于這些組件的安裝,故本規范提出安裝技術要求。
6.1.1 原第4.1.1條。本條明確了調試程序,有利于調試工作順利進行。
6.1.2 原第4.1.2條。氣體滅火系統調試是保證系統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驟。技術資料的完整、準確是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條件。
6.1.3 原第4.1.4條。為了確保氣體滅火系統調試工作順利進行,本條規定調試前應再一次對系統組件、材料以及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并應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6.1.5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調試內容和記錄格式。
6.2.1 新增條文。模擬啟動試驗的目的在于檢測控制系統的動作正確性和可靠性,從而保證控制系統能起到預期作用。
第E.2節是原第5.4.2條的完善,是控制系統應滿足的。
6.2.2 原第4.2.1條的擴充。模擬噴氣試驗的目的在于檢測滅火系統的動作可靠性和管道連接正確性,也是一次實戰演習,從而保證滅火系統能起到預期作用。
第E.3節是原第4.2.3條和原第4.2.4條的完善,規定的試驗容器數量是根據目前工程實踐確定的。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熱氣溶膠滅火裝置等預制滅火系統有合格證,沒做現場組裝,可不做檢查;但從滅火可靠性考慮,建議做聯動試驗。
6.2.3 原第4.2.1條。第E.4節是原第4.2.5條的改寫。進行模擬切換操作試驗的目的在于檢查備用量滅火劑儲存容器管道連接和系統操作裝置的正確性、可靠性。從而保證該系統能起到預期作用。
7.1.1 原第5.1.2條的進一步完善。本條規定了工程竣工后驗收前所應具備的全部技術資料。
7.1.2 原第5.1.3條的改寫,增加了資料核查內容。資料核查是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建立完善的技術檔案的基本條件;工程質量驗收是對施工質量的全面考核。
7.2.1 原第5.2.1條,根據征求意見結果,補充對防護區維護結構的耐壓、耐火極限及門、窗可自行關閉裝置的檢查。
本條規定了對防護區或保護對象驗收的內容、方法及數量。
7.2.2 原第5.2.2條。本條規定了防護區安全設施驗收的內容、方法及數量;關系到人員安全。
7.2.3 原第5.2.3條。本條規定了對裝置間驗收的內容、方法及數量;本條是根據我國現行的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制定的。儲存裝置間的位置將影響系統的結構,我國目前一些工程設計中已確定好儲存裝置間的位置,但施工時往往變動,使得滅火劑輸送管道也隨之變化,因此在系統工程驗收時,應進行檢查。
通道、耐火等級、應急照明及地下儲存裝置間機械排風裝置等要求,關系到人員安全,應予重視,故列入系統工程驗收內容。
需要指出,火災報警控制裝置包括設在防護區門口的手動控制器、設在儲存裝置間的滅火控制盤和設在消防中心的顯示控制器等。
7.2.4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了與滅火系統配套的報警、滅火控制裝置、其他聯動設備的驗收要求、方法和數量?;馂膱缶刂蒲b置能否正常工作關系到系統能否啟動,空調、送風、防排煙系統等聯動設備直接影響滅火效能。
7.3.1 原第5.3.1條。本條規定了對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相關技術參數及安裝質量進行驗收的方法、數量。
7.3.2 原第5.3.2條的補充。本條規定了對滅火劑充裝量和儲存壓力檢查的方法、數量;儲存容器內滅火劑充裝量及誤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泄漏反映為失重,可稱重檢查;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泄漏反映為液位下降,可液位檢查;IG 541等惰性氣體滅火系統泄漏反映為壓力下降,可壓力計檢查;七氟丙烷等鹵代烷滅火系統泄漏反映為壓力下降和失重,可壓力計檢查和稱重檢查。
7.3.3 原第5.3.3條。本條規定了對集流管驗收檢查的有關項目。
7.3.4 原第5.3.5條。本條規定了檢查與選擇閥及信號反饋裝置有關的技術參數的方法;特別注意選擇閥的安裝位置不宜過高,其手動操作點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過1.7 m。
7.3.5 原第5.3.4條。本條規定了檢查與驅動裝置有關的技術參數的方法。在執行本條規定時注意的事項有:一是閥驅動裝置包括系統中選擇閥和容器閥的驅動裝置;二是閥驅動裝置有機械驅動,電磁驅動和氣動驅動,其檢查和安裝要求在本規范第4、5章中已做出規定。
7.3.7 原第5.3.7條。本條規定了對管道安裝質量檢查的方法及數量;確定以上項目是否合格,是確定管道施工質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內容。管道施工質量將影響氣體滅火系統使用效果和使用壽命。
7.3.8 原第5.3.8條。本條規定了檢查與噴嘴有關的技術參數的方法;氣體滅火系統的噴嘴是系統中較為重要和技術要求較高的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滅火劑的噴射速率及分布狀況。因此,噴嘴的數量、型號、規格、安裝位置和方向等均對滅火劑的噴射性能甚至能否撲滅火災有重要作用,在系統工程驗收時,應對這些項目重新檢查確認,以防產生差錯。
7.4.1 原第5.4.1條第1款。本規范第6.2.1條已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全數進行了模擬啟動試驗,這里采取抽樣方法檢查。
7.4.2 原第5.4.1條第2款的擴充。本規范第6.2.2條已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全數進行了模擬噴氣試驗,這里采取抽樣方法檢查。
8.0.1 原第5.5.2條改寫。本條規定了系統維護管理應具備的文件資料;為了搞好檢查、維護工作,管理人員應熟悉系統的性能、構造和檢查維護方法,才能完成所承擔的工作。
為了保持系統的正常工作狀態,在需要滅火時能合理、有效地進行各種操作,應預先制定系統的操作規程。
8.0.2 原第5.5.1條。本條規定了專業消防上崗制度;檢查、維護是氣體滅火系統能否發揮正常作用的關鍵,因此,應不斷維護。氣體滅火系統結構較為復雜,又屬中、高壓系統,其檢查維護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基本技術和專業知識,并經專門培訓才能勝任。
8.0.3 原第5.5.3條。本條規定是根據氣體滅火系統的結構特點、產品的維護使用要求確定的;該項檢查宜由專業廠商進行。
8.0.5 新增條文。本條參照美國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標準》NFPA 12-2000 §1-11.3.3制定。
8.0.6 原第5.5.4條的進一步完善。本條規定了月檢應進行的內容及達到的標準,主要是用目測法對系統外觀進行檢查。
8.0.7 原第5.5.5條的進一步完善。本條規定了季度檢應對系統進行除模擬噴氣試驗外的全面檢查,參照國外標準并結合工程實踐制訂。
8.0.8 新增條文。本條參照美國標準《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標準》NFPA 12-2000§1-11.3.2制定。規定了年檢時應進行的工作。
8.0.9 新增條文。依據征求意見結果增加。
gb50263-200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doc